农业部:积极稳妥地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作者:后刘兴白山药交易市场 发布时间:2019-05-24 22:48 浏览: 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今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是推动农业经营方式创新、解决好地怎么种的重要途径。为此,必须准确把握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充分认识其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地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一、准确把握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 近年来,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开始起步,正成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方式。据农业部调查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有符合统计条件[①]的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3.4%;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达到200.2亩,2012年每个家庭农场经营收入达到18.47万元。总结各地实践,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准确把握我国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既要借鉴国外家庭农场的一般特性,又要切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情。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家庭农场的兴办者是农民,是家庭。相对于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最鲜明的特征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核算单位。家庭农场在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成本核算、收益分配等环节,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继承和体现家庭经营产权清晰、目标一致、决策迅速、劳动监督成本低等诸多优势。家庭成员劳动力可以是户籍意义上的核心家庭成员,也可以是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大家庭成员。家庭农场不排斥雇工,但雇工一般不超过家庭务农劳动力数量,主要为农忙时临时性雇工。 第二,以农为主业。家庭农场以提供商品性农产品为目的开展专业化生产,这使其区别于自给自足、小而全的农户和从事非农产业为主的兼业农户。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生产程度和农产品商品率较高,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实行一业为主或种养结合的农业生产模式,满足市场需求、获得市场认可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家庭成员可能会在农闲时外出打工,但其主要劳动场所在农场,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是新时期职业农民的主要构成部分。 第三,以集约生产为手段。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一定的资本投入能力、农业技能和管理水平,能够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这种集约化生产和经营水平的提升,使得家庭农场能够取得较高的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二、充分认识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应对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的趋势,亟需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家庭农场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有生力量。第一,发展家庭农场是应对“谁来种地、地怎么种”问题的需要。一方面,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离土进城,在一些地方出现农业兼业化、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撂荒,需要把进城农民的地流转给愿意种地、能种好地的专业农民;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盲目鼓励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种农民承包地,既挤占农民就业空间,也容易导致“非粮化”、“非农化”。培育以农户为单位的家庭农场,则是在企业大规模种地和小农户粗放经营之间走的“中间路线”,既有利于实现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又可以避免企业大量租地带来的种种弊端。 第二,发展家庭农场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难的矛盾日益突出,使一些人对家庭经营能否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产生疑问。在承包农户基础上孕育出的家庭农场,既发挥了家庭经营的独特优势,符合农业生产特点要求,又克服了承包农户“小而全”的不足,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很好地坚持了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完善了家庭经营制度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三,发展家庭农场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提高务农效益,兼顾劳动生产率与土地产出率同步提升的需要。土地经营规模的变化,会对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果土地经营规模太小,虽然可以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但会影响劳动生产率,制约农民增收。目前许多地方大量农民外出务工,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经营规模过小,务农效益低。户均半公顷地,无论怎么经营都很难提高务农效益。当然,如果土地经营规模过大,虽然可以实现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但会影响土地产出率,不利于农业增产,也不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农情。因此,发展规模经营既要注重提升劳动生产率,也要兼顾土地产出率,把经营规模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综合考虑土地自然状况、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农业机械化水平、经营作物品种等因素的情况下,能够形成较为合理的经营规模,既提高了务农效益和家庭收入水平,又能够实现土地产出率与劳动生产率的优化配置。 第四,发展家庭农场是借鉴国际经验教训,提高我国农业市场竞争力的需要。随着农产品市场的日益国际化,如何提高农户家庭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以确保我国农业生产的市场竞争力,是我们必须从长计议、作出前瞻性战略部署的重大课题。环顾世界,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如何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主要有两个误区:一是一些国家盲目鼓励工商资本下乡种地,导致大量农民被迫进城,形成贫民窟,给国家经济社会转型升级造成严重影响。二是一些国家和地区长期在保持小农经营与促进规模经营之间犹豫不决,导致农业规模经营户发展艰难,农业市场竞争力始终上不去甚至下降。从长远讲,提升我国农业市场竞争力必须尽快明确发展家庭农场的战略目标,建立健全相应的引导和扶持政策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三、积极稳妥地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 我国家庭农场刚刚起步,其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发展家庭农场虽然具备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仍面临着诸多条件限制和困难。工作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发展家庭农场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坚持方向性与渐进性相统一,认清条件、顺势而为,克服困难、积极作为。 第一,认清条件,因地制宜。家庭农场的发展与土地适度集聚分不开,而土地适度集聚又必须与二三产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相适应,不能人为超越。只有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农户流转出承包地成为可能,才具备家庭农场集聚土地的条件。而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过程,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不平衡,这就决定了家庭农场发展的长期性、艰巨性。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必须从我国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各地实际出发,科学把握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防止拔苗助长、一哄而上。要充分认识到,在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在发展家庭农场的同时,绝不能忽视普通农户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引导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流转。除了自家少量承包地外,家庭农场的大部分经营土地需要通过租赁其他农户承包地的方式获得,这也决定了我国家庭农场的重要特征是租地农场。从国外经验看,租地农场发展往往面临租金负担重、租期短且不稳定的约束,这也正是人多地少的东亚国家家庭农场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不到位、权能不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不健全、流转信息不畅通;工商资本盲目下乡租地,推动租金过快上涨,都使家庭农场扩大经营规模面临不少困难。为此,要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奠定坚实基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公开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监测等服务;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稳定土地流转关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长期流转出承包地的农户给予奖补。 第三,引导家庭农场形成合理的土地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并非越大越好,规模过大不仅会超出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导致土地产出率下降,而且也不符合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农情。按照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和生产手段相匹配、与能够取得相对体面的收入相匹配,引导家庭农场形成适度土地经营规模。据调查,现阶段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一年两熟制地区户均耕种50-6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户均耕种100-120亩,就大体能够体现上述“适度性”,使经营农业有效益,使务农取得体面收入。当然,这种“适度”因自然条件、从事行业、种植品种及其生产手段等不同而有差异。鼓励各地充分考虑地区差异,研究提出本地区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的适宜标准。要防止脱离当地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的倾向,人为归大堆、垒大户。 第四,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养。目前大多数家庭农场发源于传统的承包农户,经营者文化水平总体较低,缺乏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要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逐步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兴办家庭农场。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第五,健全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家庭农场开展规模化生产经营,对信贷、保险、设施用地、社会化服务等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等。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有效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作者系农业部总农艺师) [①]农业部调查统计的家庭农场共列出了七个条件,主要包括: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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